郑仲委 [2010] 10 号
郑州仲裁委员会
部分仲裁确认程序案件收费标准(试行)
为规范交通事故赔偿争议、室内装饰装修合同争议和保险合同争议适用仲裁确认程序的案件,根据《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上述三类适用仲裁确认程序的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:
一、 上述三类适用仲裁确认程序审理的案件,仅收取案件受理费,免收案件处理费。
二、 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:
(一)1万元以下的部分,按照200交纳;
(二)1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照3%交纳;
(三)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2%交纳;
(四)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
(五)100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三、 具体收取办法按照《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实施。
二○一○年九月二十九日
主题词: 仲裁确认 收费 标准
郑州仲裁委员会